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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繼承移轉二三事

文 / 陳韻如 商標部法律專員

案例一
大雄過世後,其遺孀小花因要獨自扶養年幼獨子小雄,無法繼續經營大雄生前所創辦的服飾店「閃亮亮」,遂將服飾店「閃亮亮」的經營權連同「閃亮亮」商標販售予第三人阿華,並由阿華自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簡稱智慧財產局)提出辦理「閃亮亮」商標移轉申請,但經智慧財產局來文要求補呈相關文件後,阿華才發現商標移轉申請所需要檢附的文件跟以往有所不同,為使「閃亮亮」商標可順利移轉至自己名下並且避免補件有缺漏,阿華決定前往專業的商標事務所委託代理人協助處理後續事宜,商標代理人隨即針對商標移轉之定義、種類及應備文件向阿華做一詳細說明。

什麼是商標移轉?

商標權為一種依法得為繼承或自由轉讓予他人的無體財產權,經移轉註冊的受讓人依受讓時的權利狀態,取得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小提醒:若商標移轉時已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該登記效力對受讓人仍持續存在喔!

商標移轉有哪些種類,以及辦理移轉所需文件為何?

1.合意移轉
指商標權人透過買賣協議,將商標移轉予受讓人,並收取相對應的價金。
  • 需檢附移轉契約書。
  • 若移轉契約書上,商標權人印鑑與申請商標註冊時所用印鑑不同,尚須簽署具結書,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商標權人為公司或其他法人,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贈與移轉
商標權人無償將商標贈送給受讓人。
  • 需檢附贈與契約書。
  • 若贈與契約書上,商標權人印鑑與申請商標註冊時所用印鑑不同,尚須簽署具結書,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商標權人為公司或其他法人,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若商標權人為自然人,應檢附向國稅局申請該移轉商標的完稅證明文件(必須載明商標註冊號)。
3.繼承移轉
商標權人若為自然人,待其死亡後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商標並取得權利。
  • 原商標權人死亡證明。
  • 原商標權人及所有合法繼承人登載完整之戶籍謄本(受讓人需具結保證是全戶戶籍謄本)。
  • 繼承同意書(如繼承人為一人以上,但商標繼承移轉僅登記給其中一人時,需檢附商標權歸屬證明;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則需檢附共有同意書)。
  • 向國稅局申請該移轉商標的完稅證明文件(必須載明商標註冊號)。
  • 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尚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小提醒:若商標權人死亡後,無人繼承,則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 1

4.判決/拍賣移轉
第三人經由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拍賣取得商標權。
  • 應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或法院拍定證明文件影本。
5.公司合併後移轉
被合併的公司將商標權移轉給存續的公司。
  • 應檢附主管機關登記之合併證明文件影本。

回歸案例一,小花、小雄以繼承的方式取得「閃亮亮」商標權,而後小花再將所繼承的商標售予阿華,因此本案可以視為是繼承移轉與合意移轉的綜合版本,透過商標代理人的說明,可知本件商標移轉案可以直接由阿華以受讓人名義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移轉程序,而不需先由小花、小雄辦理繼承移轉取得商標權後,再另行辦理合意移轉的程序,如此將可大幅縮減辦理商標移轉程序的時間及成本。同時,商標代理人亦提醒,本件商標移轉案,除需檢附上開所列之繼承移轉應備文件予智慧財產局外,尚須出具以小花、小雄為讓與人名義所簽署的移轉契約書及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且因小雄為未成年,按現行民法規定,還需為小雄選定特別代理人,並由特別代理人一併於移轉契約書上簽章,該移轉契約書才具有效力。

什麼情況下要選任特別代理人?何人可以提出聲請?

1.當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時,依法即不得代理未成年子女行使相關行為,此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特別代理人,並由該特別代理人在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下,代理未成年子女行使法律行為2

2.當監護人與未成年之受監護人同為繼承人,而監護人的監護行為與未成年之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此時法院得依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特別代理人3。 

由上可知,選任特別代理人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或能力欠缺的未成年子女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的特別存在。

☆小提醒: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與被繼承人或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例如債權人),實務上常見由親屬合意推選出來的特別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向法院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但該特別代理人與被繼承人或未成年子女間並無利害關係存在,故不具備聲請人資格。

應向何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及應備文件為何?

1.當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時,需向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通常會需要與聲請書一併遞交下列文件(詳細會依各法院要求而有所不同)
  • 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親屬間合意推選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2.當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同為繼承人時,需向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通常會需要遞交下列文件(詳細會依各法院要求而有所不同)
  • 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親屬間合意推選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 受監護宣告之人經監護宣告之法院裁定影本。

因此案例一中的母親小花必須以自己為名義向小雄住所或居所處的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檢附上開列舉文件遞交予管轄法院,通常法院會以書面審查為主,歷時約三個月,便會發出裁定正本跟裁定證明書,此時阿華便可將該裁定正本及裁定證明書影本補繳予智慧財產局審查,使「閃亮亮」商標移轉程序得以繼續進行。

☆小提醒:如果同時有多名未成年子女,則因爲多名子女之間也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便需要為每名子女各別選任特別代理人,不能僅以一位特別代理人代理全部未成年子女行使相關事務。

案例二
假設大雄在過世前留有自書遺囑,並在遺囑內交代要將「閃亮亮」商標贈與給阿華,而大雄的繼承人-遺孀小花與成年子女小雄、小虎在大雄過世後才發現這份遺囑,此時該如何將「閃亮亮」商標移轉予阿華呢(此處先不論應繼分及特留分問題)?

什麼是遺囑?

年滿16歲且非無行為能力人4,在生前以書面清楚分配遺產,具體交代好哪些遺產要給誰,以及要給的比例有多少等詳細事項,並於遺囑人過世後發生法律效力。

什麼是遺贈?

遺贈就是指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表示要將遺產中之一部或全部,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單獨行為,不需經過繼承人同意即成立,惟受遺贈人要主張該權利時,尚須確認該遺囑是否為真。

☆小提醒:若受遺贈人不願意接受遺贈,得在遺囑人過世後拋棄遺贈5,此時遺贈即屬遺產的一部分6

遺囑有哪幾種?如何書寫?

1. 自書遺囑
遺囑人需自行書寫全部遺產分配內容,並寫上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再親自簽名。

2.公證遺囑
遺囑人與指定之二人以上見證人,一同前往公證處,遺囑人親自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內容,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後,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一並於其上簽名。

3.密封遺囑
由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由他人繕寫,書寫完畢後由遺囑人親自簽名再將遺囑密封,且於封縫處簽名,並與指定之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一同前往公證處,向公證人陳述此已密封的遺囑為其遺囑(若非本人親自書寫,則需告知公證人撰寫此份遺囑的人的姓名、住址),後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後,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一並於其上簽名。

4.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之見證人,在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由其中一位見證人代筆書寫完畢經由遺囑人確認內容後,該代筆人需於遺囑上記載當天的年、月、日及該位代筆人之姓名,再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一併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應以按指印代替)。

5.口授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二名以上之見證人,在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由其中一位見證人據實書寫完畢,並記明年、月、日後,與其他見證人一起簽名;或是以錄音方式,全程錄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且全體見證人亦需口述證實遺囑內容為真正及其姓名,再將錄音帶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後,由全體見證人一起在封縫處簽名。

☆小提醒:遺囑人有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依前述四種方式立遺囑時,才能以口授遺囑方式為之。若遺囑人已排除前述情況,則需要在三個月內重立遺囑,否則口授遺囑便會失效7

如上所述,遺贈人在主張權利時,必須先證明該遺囑內容的真正,則案例二中的阿華,在辦理商標移轉申請時,就必須向智慧財產局證明大雄的遺囑是有效的,又因大雄是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並不像其餘四種遺囑有見證人(或經由公證人公證),其遺囑內容尚無法僅因第三人阿華主張權利就認該遺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會建議由全體繼承人小花、小雄、小虎共同簽具一份同意此份自書遺囑的內容為真正且有效的文件,或是將該份自書遺囑進行公證,以增加遺囑的真實性供智慧財產局採信,後續再由阿華以自己名義將前述之同意書(或公證書)、遺囑影本,及移轉契約書和繼承移轉所需文件一併遞交予智慧財產局辦理「閃亮亮」商標移轉。

結語

因商標屬於無體財產的一種,其價值可大可小,若商標權人去世後商標的歸屬有所爭議,將會影響到繼承人的利益,藉由上述兩個案件,可知道所要準備的文件比一般繼承移轉還要繁複且費時,倘若遺囑中關於遺贈的內容引起繼承人爭執,則受遺贈人取得商標更是曠日廢時,因此建議商標權人若真有將商標贈與給第三人的打算,還是盡早辦理商標移轉程序,以免產生紛爭,並應諮詢專業商標代理人協助辦理商標移轉申請,方能快速釐清應備文件種類,以利受讓之第三人在最短的作業時間內順利取得商標權。

備註:
  1. 商標法§47②: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
  2. 民法§1086Ⅱ: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3. 民法§1098Ⅱ: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4. 民法§1186Ⅰ: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民法§1186Ⅱ: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5. 民法§1206Ⅰ: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民法§1186Ⅱ: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6. 民法§1208: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
  7. 民法§1196: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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