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 請求項差異化原則
文 / 章正裕 專利師
確定申請專利範圍,是進步性和專利侵權判斷的首要步驟,如何客觀且精準地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對專利爭議案件的處理有相當大的影響。雖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最終是由審理的法官決定,然申請專利範圍從專利審查時與智慧局的溝通,或舉發與侵權時兩造的攻防,皆以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的探究為本質,不得不重視其解釋原則。在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的諸多原則之中,「請求項差異化原則(Doctrine Of Claim Differentiation)」在實務上已廣為適用,故本文擇此原則論述,以供各界參考。
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項架構
申請專利範圍,包含:
獨立項:
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以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以呈現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技術手段。
附屬項:
附屬項,係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的另一請求項。解釋附屬項之技術內容時,必須包含所依附之請求項所有技術特徵,再以詳述或附加方式界定附屬技術特徵,附屬項可視為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特定實施方式,附屬項範圍為所依附之請求項所包含。
請求項差異化原則之意涵
請求項差異化原則,是從美國專利實務發展出來,我國智慧財產法院也採認。該原則的意涵,在於同一專利的獨立項和附屬項,或附屬項之間,雖有從屬關係,但解釋每一請求項時應各自獨立,在對同一專利中不同請求項解釋時,應以各請求項間的權利範圍存有差異為原則。因此,我國專利實務也認為,申請專利範圍中被依附的獨立項或附屬項,得以所依附的附屬項為解釋依據,當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除了判斷被依附的請求項文義,並應對照所依附的請求項詳述或附加界定的技術特徵區別出差異,不得將附屬項的技術特徵任意讀入被依附的請求項。
實務判決案例
結論
專利法 /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 / 智慧財產法院全球資訊網-請求項差異化原則 / 100.8智慧財產權月刊152期-兩岸專利侵權分析原則比較 / 105年民專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 / 102年行專訴字第37號行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