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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範圍中「一」的解讀-以法院判決為例

文 / 邱昭中 專利部資深副理

按,我國專利法第58條第4項明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由此可見,專利範圍的內容對於發明或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極為重要。而在專利範圍中,常見的中文撰寫語法有以「一」加上「要件名稱」作為限定表示,例如:「一固定件」,而對應英文語法則為「a fixed member」。其中,所述的「一」、「a」到底是用以表示數量詞「一個」、「one」或僅是英文文法中的不定冠詞呢?一般來說,除非直接明確地以「一個固定件」或「one fixed member」作為表示,否則前述「一固定件」或「a fixed member」於解釋上係包括一個固定件以上。本文係透過近期法院判決來再次理解專利範圍中「一」是否必然解釋為數量詞,以便在分析或撰寫專利範圍時能更加精確。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下稱CAFC)判決- Salazar v. AT&T Mobility LLC, No. 21-2320; 21-2376 (Fed. Cir. Apr. 5, 2023)

一、案件背景
上訴人SALAZAR擁有美國專利號第5,802,467號1(下稱'467專利),該'467專利描述了用於無線和有線通信的技術,包括用於雙向通信的聲音、語音和數據的命令、控制和感知,以及與能夠傳輸和/或接收相容聲音、語音和數據信號的任何設備和/或裝置。

該'467專利請求項1主要具有4大要件(element):a microprocessor、a memory device、a user interface、infra-red frequency transceiver。其中,在請求項解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a microprocessor for generating . . . , said microprocessor creating . . . , a plurality of parameter sets retrieved by said microprocessor . . . , [and] said microprocessor generating . . .,即「a microprocessor」是否能夠執行所述的“生成(控制訊號)”、“創建”、“檢索”和“生成(通信協議)”等功能。

二、地方法院對於「a microprocessor」的解釋2 
地方法院對於請求項中「a microprocessor」進行了解釋,地方法院認為「a microprocessor」應被解釋為“one or more microprocessors(一個或多個微處理器)”,其中至少一個被配置為執行生成(控制訊號)、創建、檢索和生成(通信協議)功能”。地方法院更進一步地解釋,請求項用語“said microprocessor(所述微處理器)”必須「必要地配置以執行特定功能,以及與其他結構要件之間的結構關係」。因此,地方法院推論出「至少一個微處理器必須滿足對於“所述微處理器”所述的所有功能(和關聯)限制」。然而,被告裝置產品中沒有任一微處理器執行所有功能,故判定不侵權,而後續上訴至CAFC。

三、CAFC的見解
上訴人認為地方法院應將請求項中的”a microprocessor”(一微處理器)解釋為” one or more processors(一個或多個微處理器)”,其中任何一個微處理器都可能能夠執行請求項中的「生成(控制訊號)」、「創建」、「檢索」和「生成(通信協議)」等功能。換句話說,上訴人的論點是,正確的請求項解釋將涵蓋一個能夠執行所要求的保護功能的微處理器,以及另一個能夠執行不同所要求的保護功能的微處理器,即使沒有單個微處理器能夠執行所有列舉的功能,而不是地方法院錯誤解釋僅單一微處理器就必需要執行所有請求項所列舉的功能。

CAFC說明,在本上訴案中爭議的焦點是”a”和”said”這兩個冠詞的正確解釋。而不定冠詞”a”在包含過渡詞「comprising」的開放式請求項中記載表示「一個或多個」3。例外的規則是,當請求項文字、說明書內容或審查歷史證明有”複數個”的時候,”a”才會指超過一個”one or more”4。再者,CAFC進一步解釋,使用”said”一詞係表明引用請求項先前用語,其並未改變一般複數規則,只是重新援引了原先的非單數含義,是故,當”a”解釋為”one or more”,後續的”said”引用詞也是”one or more” 5

為了清楚說明,CAFC提到在Baldwin一案中,當使用詞語”said”前置於”預浸織物卷” 一詞時,其含義是指涉及一個或多個預浸織物卷。換句話說,這種使用方式將”said”解釋為前文提到的預浸織物卷的泛指,可以包括單個預浸織物卷或多個預浸織物卷6,進而允許請求項的文義涵蓋更廣泛的侵權產品。換言之,Baldwin案中並沒有硬性規定”a”總是為一個或多個。

在Convolve7案的爭議中,請求項1在前言中記載了“a processor (一處理器)” 8,並在請求項主體中使用定冠詞”the”來引用先前用語”processor”。這裡提到的” processor”是指前言中提到的那個處理器,為了支持了以下結論:所述使用者界面可以與相同的處理器一起操作,以執行所有所敘步驟。因此,“a processor”應解釋為單一個處理器。

回到本案,根據上述案例,聯邦法院得出結論,雖然上訴人SALAZAR主張請求項可能包括” one or more processors(一個或多個微處理器)”,但至少其中一個微處理器必須配置為執行「生成(控制訊號)」、「創建」、「檢索」和「生成(通信協議)」等功能,而不是「各別微處理器執行個別功能」。換句話說,本案中的「a microprocessor」(一微處理器不足以解釋為使用“multiple microprocessors”(多個微處理器)來執行所列舉的功能,因而CAFC判決同意地方法院解釋專利範圍,而判定侵權不成立。

中國大陸(2020)最高法知民終1070號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9 

一、案件背景
涉案專利為中國大陸發明專利公告號CN100591405C「動態物理遮罩淨化器、製作方法及專用夾具」,其請求項1(獨立項)技術特徵為:一種動態物理遮罩淨化器,其特徵在於:包括中心盤和數根圓形輻條,所述輻條一端呈徑向輻射的固接在所述中心盤上,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輻條的直徑與輻條的根數的積的值滿足大於等於46,小於等於460,計算時,輻條的直徑以毫米為單位,且輻條的直徑大於或等於0.3mm。

上訴人及被訴人的爭論點在於,「設置在同一平面內的輻條的直徑與輻條的根數的積的值滿足大於等於46,小於等於460」之技術特徵(下稱技術特徵C)。其中,專利權人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輻條分為兩層,就一層來說,輻條數量是150條左右,故該產品落入請求項1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人則認為,該技術特徵C說明該專利只存在一個平面,不存在多個平面的情況,而被訴侵權產品的輻條不是設置在同一平面內,與前述技術特徵C不同,故其產品未落入請求項1的保護範圍10。因此,本案爭議在於「同一平面」的解釋。

二、最高人民法院見解
首先,原審法院認為,根據請求項1的文義及說明書的解釋,技術特徵C應當理解為”在同一平面內”、”設置的輻條的根數滿足大於等於46,小於等於460”。被訴侵權產品的中心盤固接了兩層輻條,輻條的直徑大於0.3mm,每一層的輻條均在一個平面,每層輻條數量為150條左右。因此,就被訴侵權產品的一層結構及技術特徵,均與涉案專利請求項1的上述技術特徵相符。且兩者的結構、實現技術的手段、方式、達到效果,沒有實質性差異,因此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而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根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於涉案專利請求項、說明書及圖式的閱讀和理解,技術特徵C所限定的物件實為所處相同平面內的輻條直徑與輻條根數的乘積值,其核心內容是輻條粗細與排列密度兩個物理參數之間的協調,所追求的技術效果是使得動態物理遮罩淨化器的淨化率盡可能最大化,而非輻條所構成平面的個數,換言之,技術特徵C中的“同一平面內”應理解為“相同平面內”,其與平面的數量並無關聯,「同一平面」非限定「同一個平行」。因此,即便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兩個平面,仍未改變技術特徵C所限定的技術內容,即只要是被訴侵權產品中任一平面內的輻條直徑與根數乘積處於技術特徵C所述數值範圍之內,就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有與技術特徵C相同的技術特徵。

結論

如前述兩判決可知,請求項的解釋並非基於字面文義表現,而是基於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讀專利範圍、說明書及圖式的理解11。故專利範圍請求項中的”一”非必然是對於數量的限定,除非請求項中有明確限定以「一個」作為特徵限定。

因此,對於專利範圍的撰寫而言,每個字詞的選擇都可能對所解釋的請求項範圍產生重大影響,即使看似很小的字詞也不例外。特別是當打算要求一組一個或多個要件共同、聯合或單獨執行多種功能時,應留意不要完全依賴不定冠詞”a”(一)的一般撰寫規則。在撰寫時應考慮到說明書和圖示的揭露,並精確地選擇適當的數量詞,以避免對請求項範圍的解釋造成限制。此外,在考慮如何敘述請求項中的要件時,使用開放式連接詞 也是必要的。

備註:
  1. 該專利於2015年9月28日到期。
  2. Salazar v. AT&T Mobility LLC, No. 2:20- cv-00004, 2020 WL 5608640, at *17 (E.D. Tex. Sept. 18, 2020) (Claim Construction Op.)
  3. Convolve,812 F.3d at 1321 (quoting KCJ Corp. v. Kinetic Concepts ,Inc., 223 F.3d 1351, 1356 (Fed. Cir. 2000)).
  4. Baldwin Graphic Sys., Inc. v. Siebert, Inc., 512 F.3d 1338, 1342–43 (Fed. Cir. 2008).
  5. Baldwin Graphic Sys., Inc. v. Siebert, Inc., 512 F.3d 1338, 1342–43 (Fed. Cir. 2008).
  6. USRE35976請求項32:A pre-packaged, pre-soaked cleaning system for use to clean the cylinder of printing machines comprising in combination:
    (1) a pre-soaked fabric roll saturated to equilibrium with cleaning solvent disposed around a core, said fabric roll having a sealed sleeve which can be opened or removed from said fabric roll for use of said fabric roll, … and said system including
    (2) means for locating said fabric roll adjacent to and operatively associated with a cylinder to be cleaned. See id. at 7-8 (emphases added) (citing Baldwin, 512 F.3d at 1340).
  7. Convolve, Inc. v. Compaq Computer Corp. , 812 F.3d 1313 (Fed. Cir. 2016).
  8. 請求項1:User interface for operatively working with a processor to affect operation of a data storage device, the user interface comprising … means for causing the processor to output commands to the data storage device … to reduce selected unwanted frequencies from a plurality of frequenc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ltered settings in the user interface.
  9. 中國大陸(2020)最高法知民終1070號民事判決。
  10. 上訴人提到,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實施例以及圖式均揭露輻條設置在同一平面,而被訴侵權產品並未包含“設置在同一平面內”這一特定技術特徵。
  11. 我國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亦記載,…「一種……之裝置,包含一元件 A,一元件 B,一元件 C」,其中之「一」是否為數量之表示(限於一個)或僅為一般之不定冠詞(不限於一個),必須參酌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等內部證據後予以判斷。
參考資料

1. Salazar v. AT&T Mobility LLC, No. 21-2320; 21-2376 (Fed. Cir. Apr. 5, 2023)
2. Salazar v. AT&T Mobility LLC, No. 2:20- cv-00004, 2020 WL 5608640, at *17 (E.D. Tex. Sept. 18, 2020) (Claim Construction Op.)
3. Convolve,812 F.3d at 1321 (quoting KCJ Corp. v. Kinetic Concepts, Inc., 223 F.3d 1351, 1356 (Fed. Cir. 2000)).
4. Baldwin Graphic Sys., Inc. v. Siebert, Inc., 512 F.3d 1338, 1342–43 (Fed. Cir. 2008).
5. Convolve, Inc. v. Compaq Computer Corp. , 812 F.3d 1313 (Fed. Cir. 2016).
6. 中國大陸(2020)最高法知民終1070號民事判決。
7. 2016年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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