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智權小學堂 Apr 14, 2026

專利改請是什麼?掌握改請3大優勢讓佈局更靈活

專利改請

專利改請是什麼?掌握改請3大優勢讓佈局更靈活

專利改請是指專利申請人若發現所申請的種類不符需求或無法獲准時,可在法定期間內,將原專利申請變更為另一種類之專利申請程序,且可保留原申請日。改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若原案為核准,須在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前提出;若原案為核駁,發明、設計須於送達後 2 個月內提出,新型須於送達後 30 日內提出,且改請內容不得超出原案揭露範圍。

本文關於專利改請的懶人包:

專利改請是什麼?什麼時候會用到?

專利改請是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彈性布局策略手段,允許申請人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將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申請案改為他種專利申請案。此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改請案可以沿用原申請案的申請日。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十章分割及改請 2.3 改請申請之效果的說明,改請案若符合法定要件,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這代表在進行新穎性及進步性判斷與先後申請日比較時,原則上仍以該較早申請日為基準,從而避免因改請而喪失原申請日所帶來的權利布局優勢。

最常見的狀況是申請策略調整、原先選擇的專利種類與技術標的不匹配,或在審查過程中評估以另一種專利類型取得較合適的保護。改請制度的目的,是在符合法定要件與程序的前提下,讓申請人得以調整申請類型,同時維持原申請日所帶來的權利布局優勢,惟改請內容仍不得超出原申請案之揭露範圍,且改請後仍須符合該類型專利的相關要件,例如設計著重外觀等。

專利改請是什麼?

為什麼需要專利改請? 3 大優勢爭取更多主動權

  1. 守住原申請日:保留原始申請日,穩住新穎性防線。
  2. 調整審查路線:依需求切換策略,加速取得可用的權利保護。
  3. 降低佈局風險:在審查不利時保留轉向空間,避免單一路線受阻而使整體佈局停滯。

靈活運用專利改請制度,能為企業在佈局上爭取更多主動權,在專利類型選擇不理想或情勢改變時,還能把案子導回最合適的保護路線。

為什麼需要專利改請?

優勢 1:保留原始申請日,守住新穎性防線

專利改請案最大的優點,在於能沿用原案的申請日。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第十章分割及改請 2.3 改請申請之效果,改請案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這對已在市場上推廣、產品已公開的企業特別關鍵,因為依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指出,如果申請前已由申請人公開,例如刊物發表或公開販售,可能因喪失新穎性而不得取得專利,但若符合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項所定,公開後 12 個月內提出申請等條件時,則可適用新穎性寬限期,在審查時不以該公開事實認定為喪失新穎性。

因此,若改請無法沿用原申請日,而改以較晚日期起算,企業先前的公開行為就更可能落在申請日前而被視為先前技術,進而影響新穎性或進步性判斷,除非符合新穎性寬限期例外。

優勢 2:靈活調整審查策略,加速取得權利保護

若產品急需進入市場,可改請為採行形式審查的新型專利,通常在較快時間,例如 4 到 6 個月內可取得專利。

有時企業需要在較短時間內取得可用的專利權利,以配合產品上市、募資、授權談判等時程,相較之下,發明專利往往需要較長的審查時間。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的統計為例,2024 年發明專利平均審結期間為 14.2 個月(平均首通 8.4 個月),因此在產品時程緊迫的情況下,申請人實務上可能會評估將原申請案改請為新型,以爭取較快取得專利的可能性。

之所以新型常被視為較快的選項,制度基礎在於其採行形式審查。亞律在專利申請介紹中指出,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主要就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進行審查,並不進行前案檢索或專利要件的實體審查,因此相較需要實體審查的類型,流程通常較為精簡,惟實際領證時程仍會受文件完備性、是否需補正與審查量能等因素影響。

優勢 3:降低核駁風險,保留可行的權利布局

專利改請讓案件在審查不利時,仍有機會調整申請路線,避免研發成果因單一路線受阻而停滯。

當發明專利收到不予專利的審定書時,申請人往往需要在持續救濟,例如再審查、訴願等與調整申請策略之間作出取捨。此時,專利改請制度提供一種轉向策略,在符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十章分割及改請 2.2.2實體要件,且專利改請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揭露範圍的前提下,得將案件改請為較適合的專利類型,以爭取一定程度保護的可能性。對企業而言,這也有助於降低另行提出新案可能帶來的不同申請日與成本的不利。

哪些類型的專利可以互相改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已明確列出可辦理的改請項目,包括發明改請新型、發明改請設計、新型改請發明、新型改請設計、設計改請新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衍生設計改請設計。

專利改請的核心意義在於,申請人若在提出申請後發現類型選擇不符合需要或甚至不符合標的,例如以新型申請方法,法律允許在特定程序與期限內,將原申請案改請為他種專利,並以原申請日作為改請案的申請日,以維持權利布局的連續性,但為了平衡公眾可預期性,改請案只能落在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所揭露的範圍內。

不同專利種類間的改請路徑:

原申請種類可改請種類主要應用情境法規
發明新型發明進步性不足,改走形式審查快速取證專利法第 108 條
發明設計核心技術尚未成熟,但產品外觀造型具有辨識度,先以設計布局專利法第 132 條
新型發明技術內容補強後,改請發明以追求較完整的實體審查與較長保護期布局專利法第 108 條
新型設計技術性保護價值下降,但外觀仍可形成市場識別,轉以設計保護專利法第 132 條
設計衍生設計針對同系列產品做家族式外觀布局調整,或在原案發生程序風險時調整權利承接安排專利法第 131 條

專利改請雖可承接原申請日,但改請案不得加入超出原案揭露的新內容,否則容易產生新穎性、進步性、補正被拒等風險,同時,專利改請也受到程序階段與期限限制,建議在提出前先盤點想保護的是技術還是外觀、原案揭露是否足以支撐改請後的權利範圍、產品上市時程與權利取得速度需求。必要時可搭配專利師評估最合適的改請路徑與文件策略。

我們是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本所通過 ISO 9001 國際品質認證,提供國內外專利申請與布局服務,協助不同產業客戶完成專利取得與權利規劃。

專利改請的關鍵在於期限節點與不得逾原揭露的風險控管,若你正考慮發明、新型、設計之間的改請,歡迎加入 LINE 聯繫,讓我們協助你快速檢視改請可行性、合適的改請路徑,以及改請後的權利範圍安排。

專利改請有哪些限制?不得超出的 3 大紅線

  1. 內容一致性:不得超出原案揭露。
  2. 申請人一致性:改請案件的申請人必須與原案一致。
  3. 不能跨過法定時點:進入法定禁止階段,就不能改請。

專利改請在於有機會承接原申請日,但一旦誤解規則,補進原案未揭露的新內容、申請人未與原案一致、錯過可改請的法定時間點,反而會讓案件落入更高的程序風險。

限制 1 :專利改請後不得超出原案揭露範圍

專利改請雖可承接原申請日,但改請後的內容必須落在原申請案提出時文件所揭露的範圍內。

也就是說,專利改請不是重新發明一次,也不是補進當初沒寫到的新特徵,若改請後想主張的技術要點或外觀要素在原文件沒有揭露,就會面臨不符合改請要件,甚至衍生新穎性、進步性、補正被拒等程序風險。

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律 e 教室整理的案例為例,案件在更正時新增溝槽相關特徵,但該特徵在申請時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並未明確記載,而圖面上的線條是否足以讓相關技術人員直接且無歧義理解為具有立體凹陷的溝槽,法院認為並不成立,因此被認定為引進新事項、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而違反規定。

因此,專利改請同樣不能把當初沒寫、沒畫清楚的新特徵補進去,改請後能主張的技術要點或外觀要素,仍必須落在原案申請時文件的揭露範圍內,否則就會面臨改請要件或後續審查上的風險。

限制 2:改請案的申請人必須與原案相同

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實務上,改請案的申請人必須與原申請案相同,若原案期間發生申請權讓與、公司改組等導致申請人不同,通常要先就原案完成讓與或變更,使兩案申請人一致,才能順利辦理改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在專利 FAQ 分割案與原申請案的申請人、發明人、代理人必須相同明確說明,改請案申請人應與原案相同,另外發明人可以減少,代理人則可另行變更。

限制 3:原案進入准予或不予的特定程序節點,就不能再改請

專利改請制度的目的,是在案件尚未進入特定終局程序前,允許申請人調整專利種類並承接原申請日,因此法律也對專利改請設下明確的禁止時點。

以發明改請新型、發明 / 新型改請設計、設計改請衍生設計為例,都採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不得改請作為禁止界線,另外,若原案收到不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也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改請,逾期同樣不得改請。

專利改請申請 4 步驟:申請 → 繳費 → 審查 → 成立

  1. 改請申請:選擇改請項目,並備齊應備文件。
  2. 改請規費:依規定完成規費繳納程序。
  3. 進入審查:等待形式要件審查與不得逾原揭露範圍檢核。
  4. 改請成立:確認改請受理後,原案將不再以原申請種類續行,並以改請後申請案為準。

專利改請的流程是文件是否齊備、是否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改請內容是否落在原案揭露範圍內。因此,在申請前先確認原案目前的程序狀態與改請目標類型,並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基準的要件作為自我檢核的依據,再依下列 4 步驟完成申請。

專利改請申請步驟

步驟 1:提出改請申請,選擇改請項目並備齊應備文件

可以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線上申請系統提出改請,包含發明改請新型 / 設計、新型改請發明 / 設計、設計改請新型 / 衍生設計、衍生設計改請設計等項目。

改請申請的程序要件與應備文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十章分割及改請 2. 改請申請明確指出,改請的形式要件,例如:

  1. 申請改請之人。
  2. 申請改請之法定期間。
  3. 應備文件及應記載事項。
  4. 反復改請相關規定。

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十三章分割及改請 2. 申請改請

步驟 2:依規定繳納改請相關規費完成繳費程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規費線上繳納系統與完整的規費繳納方式,例如轉帳、電匯、信用卡、約定扣繳等,可依系統指示完成繳費。若是電子送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電子申請 FAQ 也說明送件成功後即可線上繳費,並提醒線上繳費的可操作期間與替代繳費方式。

改請專利費用電子送件減收
發明NT$3,500NT$600
新型NT$3,000NT$600
設計/衍生設計NT$3,000NT$600

(減收費用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 Q&A 專利申請規費有何減收規定?

注意,該表格上的費用只是申請費,其餘還有實體審查等費用,具體請看:申請專利需要的所有費用

步驟 3:等待審查程序與原揭露範圍檢核

專利改請送出後,會先檢核改請的形式要件,例如:申請改請之人、法定期間、應備文件等,並進一步檢核改請案內容是否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文件的揭露範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十章分割及改請審查 2.2.2 實體要件也明確提到,若改請案說明書、圖式超出原揭露,屬不准事由,會以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申復。

步驟 4:確認改請受理後原案終止且不可回復

專利改請一旦成立,案件將依改請後的申請案進行,且相關效果依審查基準規定辦理,因此送出改請前應審慎確認改請方向與文件內容。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十章分割及改請 2.3 改請申請之效果說明:

  1. 改請案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2. 原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改請案仍得主張優先權,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該優先權日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準日。
  3. 原申請案主張優惠期者,改請案仍得主張優惠期。

各國專利改請主要限制

  1. 台灣: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最終結果為准予或不予都有最後截止時間點。
  2. 美國:無專利改請制度,僅有申請程序上的轉換。
  3. 日本:制度概念與台灣相近,稱為出願變更。
  4. 歐洲:沒有專利改請制度,只有在特定情況下的轉換請求,申請轉入指定締約國的國內程序。

台灣、日本把專利改請做成明確的法定程序,允許在特定期限內變更申請種類並承接原申請日,但美國、歐洲只提供申請程序的轉換或在特定情況下的轉入國內程序。

以下整理各國與專利改請最接近的制度安排與其主要限制,主要聚焦在是否存在可承接申請日的種類變更機制、能否在既有案內直接切換或只能轉換程序、以及期限與法律效果。

台灣:核准須在送達前提出,核駁則有送達後法定期限

台灣的專利改請的重點是要在期限內提出,且准予、不予都有最後截止時間點。可改請的類型主要分為跨專利種類、設計體系內調整兩大類。

台灣的專利改請制度,是在特定期限內允許變更專利種類,並承接原申請日,但同時以嚴格的程序時點來規定專利狀態。在時間限制上,如果原申請案最後准予專利,改請必須在准予專利之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前提出,一旦送達,就等於跨過法定禁止時點而不得改請。若原申請案最後不准予專利,則依原案種類不同而有不同期限。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十三章分割及改請 2.2 申請改請之法定期間說明:

  1. 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 2 個月。
  2. 原申請案為新型,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逾 30 日。

台灣專利改請可分成不同專利種類間、相同專利種類 2 大類:

  1. 跨類型改請:例如發明改請新型 / 設計、新型改請發明 / 設計、設計改請新型,通常用來因應審查風險、保護重點轉移、或布局策略調整。
  2. 設計體系內的調整:例如獨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衍生設計改請獨立設計,常用於同系列外觀布局或原案策略調整,以維持設計的權利承接與一致性。

美國:沒有專利改請,只有轉換專利申請

美國只有轉換專利申請。如果同時想保護產品的功能和外觀,做法是分開提出兩件專利,功能用發明專利、外觀用設計專利,或用分割把原案延伸出不同權利範圍。

美國有轉換專利申請(Converting Patent Applications)制度,但僅限於申請階段的程序轉換,例如臨時申請與正式申請之間的處理,並不是把同一案在發明與設計之間做改請。

若專利已經領證,想透過再發證(Reissue)程序轉成其他種類也不行,依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手冊規定,設計專利不能透過再發證轉換為發明專利,發明專利也不能透過再發證轉換為設計專利。

日本:跟專利改請的制度很像,叫做出願變更

日本有一套很明確也很像台灣專利改請概念的制度,依據日本特許法第 46 條,叫做出願變更。

在符合法定期限的情況下,可以把特許專利申請改成實用新案申請,而且改成之後仍然可以承接原本的申請日,同時,為了避免同一內容雙軌並存造成重複權利,原本的申請案會被視為撤回。

日本制度的限制重點在於期限非常清楚,超過就不能變更。以日本特許廳 FAQ 特許變更為實用新案為例,原則上必須在兩個期限中,比較早到期的時間之前完成:

  1. 收到拒絕理由:收到審查人員駁回的決定書,送達後的 3 個月內(海外居民為 4 個月內)。
  2. 申請日起 9 年 6 個月內:自特許申請日起的 9 年 6 個月內,如果還沒收到拒絕決定謄本,則可在申請日起 9 年 6 個月內隨時提出變更。

實用新案變更為特許也有明確門檻規定,依日本特許廳 FAQ 說明,必須在實用新案申請日起 3 年內提出變更,變更後的新特許申請原則上承接原實用新案的申請日,且原實用新案申請案會被視為撤回。

歐洲:沒有專利改請制度,只有轉換請求

歐洲專利公約第 135 條規定的下,例如申請被視為撤回、被拒絕、撤回,或歐洲專利被撤銷等,並且符合各國法允許的情形,申請人可以請求把歐洲專利申請轉到指定締約國,改走該國的國內程序。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 155 條第一項說明:根據第 135 條第 1 款項提出的轉換請求,應在歐洲專利申請撤回之日起三個月內,或在申請被視為撤回的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或在駁回申請或撤銷歐洲專利的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轉換請求,則根據第 66 條,歐洲專利申請的效力將失效。

另外,若在期限內提出請求,轉入國內程序後仍可能需要依各締約國規定完成後續要件,例如依歐洲專利公約第 137 條,在一定期間內繳納國內申請費並提交翻譯。

專利改請常見問題

專利改請後,原本主張的優先權還有效嗎?

專利改請不會讓原本已有效主張的優先權失效。

專利改請的核心是變更申請種類,但承接原申請案的申請日與程序地位,因此原案已成立的優先權主張,通常也會隨著專利改請案一併延續。專利改請比較像是把同一件申請在制度允許的範圍內換跑道,而不是重新提出一件全新的申請,既然不是新案重來,原本依附在原案上的優先權主張仍可維持。

不過仍要留意專利改請不是用來補救原案未有效主張優先權的手段。如果原案的優先權主張本來就有瑕疵,例如逾期、文件不齊、已被處分確定不成立,專利改請後也不會因此起死回生。因此,布局策略上應把專利改請視為種類調整工具,而不是優先權補救機制。

專利申請分割可以一併改請嗎?

專利分割和專利改請是兩套不同目的、不同法律效果的程序,不能用同一個動作同時完成。

專利分割的本質是把原申請中揭露的內容,依單一性、審查策略等需求分成另一件或多件申請案,以便分別審查或分別取得權利,因此專利分割程序著重的是案件的拆分。相對地,專利改請著重的是申請種類的變更,例如發明 ↔ 新型、獨立設計 ↔ 衍生設計等以及對應的法定時點控制。

專利改請會影響公開或第三人觀察到的範圍嗎?

不會。

專利改請不等於把既有內容隱形或取代。因為專利改請是承接原申請案的程序,原案在審查過程中已形成的檔案紀錄,包含已送交的說明書、圖式、審查往返文件,以及依法已發生的公開資訊,多半仍會留在案件歷史中,第三人仍可追溯相關揭露內容。

因此,對企業而言,專利改請的核心價值在於調整申請種類與審查路線,例如從發明改請新型以配合時程或攻防策略,而不是把先前已公開的資訊降低能見度或重新塑造為未曾揭露。

想把專利改請做得更穩?交給熟悉改請策略的亞律協助

專利改請的價值在於能不能在正確時間點換跑道、把申請日守住、把權利範圍重新拉回產品要保護的核心,並且避開改請後常見的形式要件與審查地雷。

專利改請實務上牽動很多細節,例如什麼時候改最有利、改到哪一種權利型態才符合商業節奏、是否需要分割或另案補強、以及改請後的審查路線要怎麼安排,才能把時間、成本與可取得的權利最大化。

如果你目前遇到產品已公開但擔心新穎性、審查意見卡關想換策略,或是發明、新型、設計之間需要重新選擇,都可以找我們討論。

我們是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本所通過 ISO 9001 國際品質認證,服務品質受到權威專家肯定及認證。在專利申請策略上強調法律與技術協作,會先把你的產品與商業目標對齊,再評估是否適合改請、改請的最佳時點、替代方案,並把改請後的請求項架構與文件策略一併規劃,讓每一步更可控、也更能承受後續攻防。

不管你是還在評估要不要改請,或已經進入審查流程想調整方向,都歡迎加 LINE 聯繫。我們可以先了解你的案件現況,協助你釐清可行性、風險、成本與時程,並把可提供的協助內容說清楚。

相關好文:2026 專利申請教學!如何申請專利?流程、費用、條件、策略全解析【附核准技巧】

返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