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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律智權雙月刊 Feb 10, 2019

【法律小學堂】燃放爆竹煙火,有甚麼法律問題需要注意嗎?

文/楊理安 律師

問題:「爆竹一聲除舊歲,桃符萬戶更新春」,恰逢年節,過往人稱「鞭炮神經王」的阿安已經好幾年沒有放鞭炮了,回想起兒時鄰居用水鴛鴦炸水溝裡的大便,噴的阿安滿臉都是,那年的情景歷歷在目,味道彷彿盤旋不去,勾起了滿滿的鄉愁,所以阿安跑到路邊的金紙店想要買一些鞭炮跟當年鄰居的小孩阿諒一起燃放。試問,阿安除了要找一條適合的水溝以外,有甚麼法律問題需要注意嗎?

楊理安律師:

一、阿安應購買有內政部認可標示的鞭炮

(一)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二)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輸入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及申請個別認可,附加認可標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後,始得供國內販賣。」;同條第三項規定:「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持有或陳列。」

(三)一般坊間所稱「鞭炮」,概念應屬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所稱之「爆竹煙火」,而市售爆竹煙火均須經過主管機關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附加認可標示,並經檢查後,才能在國內販賣,此項規定之目的在於使消防人員易於判別、取締非法產品,並使一般消費者簡單分辨合法產品。故阿安購買鞭炮時,應注意鞭炮上是否附有「內政部認可標示」,如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的爆竹煙火,恐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依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如持有的量達管制量5分之1者,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此外,不論數量多寡,主管機關都可以依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予以沒入。


二、施放鞭炮時應注意事項

(一)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公共 安全及公共安寧之必要,得制(訂)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之自治法規。」故阿安於施放鞭炮時應注意有無違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訂定的自治法規,以臺中市為例,【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五條即規定:「每日零時至六時不得施放高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經本府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此外,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亦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第2項)」;諸如內政部所訂【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款即規定「升空類」、「飛行類」或「摔炮類」爆竹煙火應標示禁止兒童施放,且不得販賣予兒童。


三、網路販賣爆竹煙火恐有觸法之虞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販賣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違反者,一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因此,如透過時下流行的「夾娃娃機」、「自動選物販賣機」,或於網路上直接販賣爆竹煙火,均已違反上開規定,切莫以身試法。

參考資料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_2019-2月專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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