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學堂】房屋漏水鄰居不理,應該如何處理?
文/楊理安 律師
問題:辛苦人阿安於今年年初購入知名建案「兩光社區」A棟七樓中古屋,經過三個月的盛大裝修,終於在今年六月搬入夢寐以求的新家。好景不常,阿安入住不到一個月,新裝潢臥室竟有漏水跡象,牆壁、天花板均產生壁癌。經水電師傅到場查看後表示,由於臥室正上方即為八樓浴室,推斷應是八樓浴室防水層年久失修,因此產生滲漏。故阿安帶同水電師傅上樓準備進行維修,豈料外號「神經」的八樓住戶阿國,一來忌妒阿安年輕有為,二來想省事怕麻煩,所以當下悍然拒絕阿安及水電師傅入內修繕,並威脅如果敢再出現就要發神經給他們看。試問,阿安應該如何處理?
楊理安律師:
一、「阿安」得請求進入屋內進行浴室防水層修繕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是故,兩光社區七樓住戶「阿安」為處理因八樓浴廁漏水所之牆壁、天花板壁癌,有進入八樓住戶「阿國」專有部分區域之必要時,八樓住戶「阿國」不得拒絕,但阿安應告知水電師傅,應選擇損害最小的方法進行修繕,不得超過必要程度而妨害阿國及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阿國」拒絕「阿安」進入時之處理
八樓住戶「阿國」如不願讓七樓住戶「阿安」進入修繕,阿安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6款之規定請求「兩光社區」管理委員會協調。如協調未果,住戶「阿安」或該大樓之管理委員會均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按其性質請求主管機關介入,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阿國為必要之處置。
三、修繕費用之分擔及責任歸屬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由於本案之漏水之源頭係位於七、八樓住戶之共同樓地板,故關於修繕費用之負擔,依法應視漏水之原因而有不同的認定。假若後續確認阿安家之漏水是因為八樓浴室防水層年久失修所致,則該次修繕費用即應由可歸責之八樓住戶「阿國」負擔。此外,如因阿國拒絕阿安進入修繕,時日遷延,導致阿安家中漏水損害擴大,阿國對此亦負相應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第191條1項前段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35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簡字第911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鳳簡字第62號民事判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