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
文 / 李晉
為了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團體標章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商標法來規範。而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商標法申請註冊,本文將介紹不同商標的註冊方法,並歸納出幾個關鍵原則。
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分為一般證明標章及產地證明標章。證明標章申請人必須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但需注意的是,申請人不得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
一般證明標章
一般證明標章是證明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及生產方式等等。
例如,溼地是位於陸生生態系統和水生生態系統之間的過渡性地帶,在土壤浸泡在水中的特定環境下,生長著很多溼地的特徵水生植物。溼地廣泛分布於世界各地,擁有眾多野生動植物資源,是重要的生態系統。具有生態多樣性、重要物種保育、文化資產、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等重要價值。
故內政部所註冊濕地標章為證明其所生產、經營或提供之濕地產品或服務符合「濕地保育法」及「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等之規定。
申請案號 | 103073568 |
申請日期 | 104 /04/16 |
商標種類 | 證明標章 |
申請人 | 內政部 |
產地證明標章
產地證明標章是指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證明標章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
例如,梨山茶,產自於臺中市和平區之大梨山地區,茶園分布於海拔1450公尺至2500公尺的山坡地,當地屬溫帶氣候,常年低溫,加以日夜溫差大,排水良好等地理環境因素,因此造就了梨山茶之葉肉厚、果膠質含量高、香氣淡雅之優良品質,故台中市和平區公所註冊「梨山茶」為產地證明標章,以區別此地茶葉與他地茶葉之差異。
申請案號 | 105008622 |
申請日期 | 105 /02 /18 |
商標種類 | 證明標章 |
申請人 |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
團體商標
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因此團體商標系提供予團體會員使用,作為商品或服務源自特定團體會員的標示。
團體商標可區分為一般團體商標及產地團體商標。多數的商業來源,限團體會員使用,以作為商品或服務源自特定團體會員的標識,亦得額外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地理來源或其他特性為要求。
一般團體商標
是指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務來自特定團體之會員,純粹是由團體商標權人訂定標準及監督控制的結果,與其地理環境無關聯性。
例如,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障自行車運動發展協會推展讓身障者走出戶外享受陽光,促進身心健康與活絡社交關係,帶動社會運動風氣,並樹立台灣身障自行車之騎乘文化,進而推廣作為世界典範。因與地理環境沒有相關聯,所以註冊於一般團體商標。
申請案號 | 105035038 |
申請日期 | 104 /06 /17 |
商標種類 | 團體商標 |
申請人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障自行車運動發展協會 |
產地團體商標
除指商品或服務來自特定團體之會員外,且該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例如歸因於該地理環境的土壤、氣候、風或水質等等,或與該地傳統或特殊的製造過程具有相關連性。
例如,屏東縣萬丹鄉種植紅豆乃因萬丹土質肥沃、風和日麗、水源充沛,秋冬日照充足,紅豆粒飽滿不空心,因此紅豆便成為萬丹著名的鄉土產業。故屏東縣萬丹鄉農會註冊「萬丹紅豆」為產地團體商標,以區別此地紅豆與他地紅豆之差異。
申請案號 | 104069296 |
申請日期 | 104 /11 /20 |
商標種類 | 團體商標 |
申請人 | 屏東縣萬丹鄉農會 |
團體標章
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團體標章不是在商業或交易上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而是用以表彰特定團體的會員身分,藉以告知公眾該團體標章使用人(意即團體會員)與該團體有所關聯。
例如,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為消費者建立製造優質安心食品的制度,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體制,確保加工食品品質、安全與衛生,保障消費者及製造者之共同權益,並提昇食品產業鏈之服務品質,故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註冊為團體標章,以表彰此團體的會員身分與該團體有所關聯。
申請案號 | 104054397 |
申請日期 | 104 /09/14 |
商標種類 | 團體標章 |
申請人 | 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
結論
以上便是申請商標時應該要瞭解的部分,由於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的定義、性質及功能有別於商標申請,其申請人資格及條件都是有規範依據,建議申請前可諮詢本所專業人員,才可正確選擇適用的商標種類,以免因申請錯誤的商標種類,導致花費時間及金錢卻無法取得商標權之窘境。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及中文規範書
2.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