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教室】專利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繳納期限為何?未於期限內繳納有何補救措施?
文/趙嘉文 專利師
問題:甲公司於2014年8月8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案經該局於2016年5月20日核准審定而准予專利,該審定書並於2016年5月23日合法送達。請問甲公司最晚應於何時之前,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年費?若甲公司未於期限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年費,請問有何補救之措施?
趙嘉文專利師:
專利申請案一經核准審定即可繳納規費,並經公告取得專利權,因此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係取得權利之前提要件。換言之,申請人需自審定書送達後之法定期間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智慧財產局始予公告,而發生專利權之效力;如未於審定後之法定期間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則不予公告,無法取得專利權。
按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故依題意甲公司依法必需自審定書送達後之三個月內,也就是2016年8月23日前繳納證書費1000元及第1年專利年費2500元〈符合減免者為1700元〉,智慧財產局始予公告,而發生專利權之效力;如未於2016年8月23日前繳納上開費用,則不予公告,且無法取得專利權。
惟另按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一項或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是以,申請人雖未能如期於2016年8月23日前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仍可以非因故意為由,而在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再提出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之申請,以回復專利權。
準此,甲公司最遲尚可於2017年2月23日前,主張非以故意為由,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繳納證書費1000元及二倍之第1年專利年費5000元〈符合減免者為3400元〉之申請後,智慧財產局始予公告,而發生專利權之效力。
專利法第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