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Aug 10, 2015

海關邊境管制措施—關於商標權益的保護

文 / 林志豪

商標權為無體財產權,本質上係依法創設的私權,為智慧財產權中重要的一項權利,其所要保護者不單是商標權人之權益,更利於消費者區辨商品來源,避免買到仿冒商品。而當一個特色鮮明的商標搭配質地良好的商品,再透過商標權人不斷地宣傳廣告、消費者間口耳相傳,即可能產生龐大的潛在商業利益。拜全球貿易自由化及網路媒體盛行之賜,各國間的進出口貿易日趨頻繁,商品或服務之流通,實已達無遠弗屆之境地,故為保障市場公平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揭示:「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然,早期受限於人力、對仿冒產品之辨識能力及商品型態的多樣化,對於仿冒品進出口的查緝存在一定的困難度,而仿冒品一旦進出口進入市場,要全面回收更難如登天,商標權人之損害立即發生並擴大。因此,藉由現行的邊境管制措施,商標權人透過向海關檢舉、提示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或其他機關通報、海關主動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之嫌,皆能防範仿冒品進出口於未然,茲就我國現行保護措施概要簡介。


一、商標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

(一)當商標權人確知某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得以書面向財政部關稅總局或貨物進出口地海關提出檢舉,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如真品、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
  2. 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 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3. 商標註冊證明文件。

財政部關稅總局接獲上述之檢舉,會研判檢舉內容是否具體,如予受理,會通知商標權人;如不受理,亦會通知及說明不受理之理由。

(二) 當財政部關稅總局受理檢舉,且經指定地海關查核進出口貨物確實與檢舉內容相符時,會以電話及傳真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此時:

1.商標權人:

對於空運出口貨物檢舉案件,應於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檢舉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海關進行認定,並於三個工作日內提出侵權事證。倘若商標權人未於上述期間內至海關進行認定,或未依限提出侵權事證,或進出口貨物經認定無侵害商標權情事者,如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2.進出口人:

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授權證明文件或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如未於期限內提出授權證明文件或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海關將依商標法相關規定,將全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倘進出口人於期限內提出授權證明文件或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海關會再通知商標權人於接獲通知之時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海關先予查扣貨物。


二、商標權人提示非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

(一)當商標權人不知侵權貨物會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於我國進出口,仍得以書面向財政部關稅總局或貨物進出口地海關提出商標提示,向海關申請商標登錄,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如真品、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
  2. 商標註冊證明文件。

(二) 財政部關稅總局接獲上述案件申請執行保護措施時,也會研判提示內容是否具體,如予受理,會通知商標權人;如不受理,亦會通知及說明不受理之理由。而當財政部關稅總局受理前項案件執行保護措施,會發函告知商標權人、基隆、台北、台中、高雄海關,如查核進出口貨物確實與提示內容相符時,也會以電話及傳真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此時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之權益保障程序如前述一、(二)所列。

(三)值得注意者,海關執行前項保護措施之期間,自海關核准受理之日起一年為限,商標權人於期間屆滿前得更新資料向海關申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未申請延長者,應重新申請提示。


三、海關執行職務或經其他機關通報,發現進出口貨品有仿冒商標之嫌

(一) 海關經其他機關通報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之嫌,或主動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商標權之嫌,關於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權益保障程序也概如一、(二)所列。

(二)但是當海關無法取得商標權人的聯絡資料時,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尋求協助如未於一個工作日內取得回覆,又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者,則為兼顧進出口人之權益,得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結論

近年來,無論企業或個人都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及權利的運用儼然成為商業競爭的一項重要武器。因此,在進行品牌的規劃與發展時,找尋一家專業良好的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便顯得格外重要,除了可以在初期進行商標檢索與佈局,提高商標核准的機率及擴大保護的範圍,嗣後更可為商標權人有效管控期限並配合邊境管制措施,防止仿冒品之進出口,以健全商標權益之保護。

參考資料

1.”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101年7月9號發布。
2.中華民國“商標法”,101年7月1日施行。

2015-8月亞律智權雙月刊(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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