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Jun 10, 2015

【專利教室】逾期未繳專利年費,有何補救方法?

文/趙嘉文 專利師

問題:某甲於民國(下略)98年10月間,向我國智慧財產局提出一發明專利之申請,該發明專利業經核准後,並公告於100年8月1日之專利公報上,當時某甲除了繳納證書費之外,更繳納第1~3年之專利年費,惟由於某甲平常事務繁忙,一時疏忽乃至104年6月間尚未繳納第4年專利年費,請問某甲有無補救之方法?

趙嘉文專利師:

所謂「專利年費」係指逐年應繳納之費用,經核准專利者,專利權人均有繳納專利年費之義務,故專利權人未繳納專利年費,則將產生專利權失權之效果。簡言之,專利年費乃為專利權維護費用之意。

按專利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52條第1項規定繳納;第2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第94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以及第2項規定:「...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

依題意,某甲原則應於103年7月31日前繳納第4年年費5000元(符合減免者為3800元),以維持專利權之效果。然而某甲除了未於103年7月31日前繳納第4年年費外,亦未於期滿後6個月(104年1月31日)內補繳最高2倍專利年費10000元(符合減免者為7600元)。因此,依專利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之一般規定:「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惟另按專利法第70條第2項之例外規定:「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第94條第1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易言之,倘若發生專利權人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之。又專利權人非因故意,且未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仍得於期限滿後一年內,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申請回復專利權。

準此,某甲最遲尚可於105年1月31日前,主張非因故意為由,向我國智慧財產局提出回復專利權之申請,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15000元(符合減免者為11400元),經核准公告者,即可恢復專利權之效力。

參考法條

專利法第70、93及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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