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Apr 10, 2015

【專利教室】專利申請前陳列於展會喪失新穎性嗎?該如何保障權益?

文/趙嘉文 專利師

問題:A君是某大學產品設計系四年級學生,目前正為自己畢業專題努力設計中,除了希望能在畢業成果展中獲得佳績外,亦希望爭取廠商合作授權的機會;但是A君聽說專利申請之前不能有任何公開的情形,否則即喪失專利申請的權利,試問該如何保障A君的權益?

趙嘉文專利師:

國家授予專利權,目的就是為了鼓勵發明人把技術公開出來,以促進產業發展;若對已公開而能為公眾得知的技術授予專利權,反而使公眾自由運用的技術復歸他人專有,對公眾產生不利益的影響。因此,新穎性是授予專利權的基本要件。

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我國在新穎性規定是採取「絕對新穎性」,所謂絕對新穎性係指申請專利之創作須於申請前,未被國內外任何地方,任何語言之刊物、公開實施或公眾所知悉之技術揭露。因此,原則專利申請之前不得有任何公開等情形,否則即喪失專利申請的權利。

次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前,有申請人有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以及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等情事之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優惠期提出申請,敘明事實及有關之期日,並於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則與該事實有關的技術內容不得作為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判斷。

準此,依題意A君可以在畢業成果展後6個月內,以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為由,主張例外不喪失新穎性,如此方可保持申請的合法性,惟應值得注意的是必須是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中,且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未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及未敘明之公開事實的技術內容,仍屬於申請專利發明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先前技術。      

參考法條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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