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智權雙月刊 Feb 10, 2015
【專利教室】台灣與中國大陸的優先權主張
文/趙嘉文 專利師
問題:A君係為一美國人,第一次依法在台灣申請專利,並以該申請專利之發明或創作為基礎,向中國大陸就相同主體提出申請,請問於法定期間內得否主張台灣優先權?
趙嘉文專利師:
為保障國人智慧財產權,台灣與中國大陸簽署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雙方溯自2010年 9月12日起相互承認專利優先權,按2010年11月22日施行中國專利局第58號「關於台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台灣地區申請人在台灣地區專利主管機構第一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就相同主體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要求享有台灣地區在先申請的優先權。
次按第七條規定:要求台灣地區優先權的申請人與在先申請檔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不一致的,應當在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台灣地區優先權轉讓證明或有關說明;期滿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檔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要求台灣地區優先權。
因此,依上述規定,A君係為一美國申請人而並非台灣申請人,倘若以在台灣申請的專利為基礎,向中國大陸就相同主體提出申請並主張台灣優先權,係不符合該規定的身分條件認定;除非在向中國大陸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台灣優先權轉讓證明,將該專利申請轉讓給台灣申請人,則尚可維持專利申請的有效性,俟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受理或授權後,再另圖進行轉讓程序。
2015-2月亞律智權雙月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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