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Jun 10, 2013

歐洲揭開了專利制度的新頁 單一專利與單一專利法院

文 / 國外部經理 鍾文菁 整理編譯

2012年12月11日,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投票通過兩個有關歐盟單一專利及單一法院的法規草案。從這天起歐洲專利將邁入跨國家 (Supranational) 的歷史性里程碑。


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單一專利將會成為歐洲國家現有的專利系統外的新選擇,過去欲在歐洲取得專利保護可採取單國的國家專利(already-existing national patents)和傳統的歐洲專利(classical European patents)。

預計從2014年起的單一專利是由歐洲專利局(EPO)在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規定下於歐盟25個會員國的領土範圍所同意授予的歐洲專利。其申請及授權過程與目前現有的歐洲專利(由EPO申請核淮)相同,唯一不同的是,一旦獲得專利授權,只要申請人提出請求,其專利即會自動於25個歐盟會員國生效。

單一專利將依循EPO要求的申請語言制度,可以用英文、法文或德文來申請專利。唯一的翻譯要求就是當如果專利申請之語言為法文或是德文,則說明書必須翻譯成英文;如果語言為英語,則僅須把說明書翻譯成25個會員國中其中一國的官方語言即可。

單一專利申請案進入歐洲專利局後,將循歐洲專利的相關程序,完全係依申請人之請求而定。因此歐洲專利局就檢索、審查與授權的相關工作完全不會受到影響,惟將會增加一些額外的任務。例如,管理專利權人請求歐洲單一專利的相關程序,年費之收納、管理及匯款;且亦須就歐洲單一專利之法律狀態,例如,授權、專利權移轉、撤銷或無效等資訊進行管理。「歐洲單一專利」可因申請程序之簡化及相關翻譯費用之大幅降低,而吸引更多申請人提出專利之申請,然實際之費用可降多少比例,其主要之影響因素,可能須視所訂定年費之多寡而定。

歐洲單一專利之施行將對多數申請人有利,因此中小企業或獨立申請人均持肯定立場,因為企業普遍認為由於申請成本之降低,將加速企業研發創新。但同時亦有大型企業擔心,因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降低了申請成本及維護權利成本之特性,可能導致NPE(Non-Practicing Entity )也就是所謂的專利流氓公司之事業成本降低而更為興旺。

單一專利預計會在2014年1月1日或在單一專利法院協議之日起生效。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歐洲專利局目前僅負責專利之核准,各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之法院及專利局有足夠的能力來決定歐洲專利是否侵權或被侵權與其歐洲專利有效性。因此專利無效及侵權案件審理,則回歸至各會員國之法院系統,即歐洲專利訴訟是在國家層級下進行的;故歐洲專利訴訟明顯較申請過程複雜且難解,因為包涵了費用昂貴、判決差異的可能性、及法律確定性的需求。也由於各國審理標準不一,除法律之安定性、審理速度快慢不一及成本因素外,選擇審理法院(Forum Shopping)更是在所難免。故,單一歐洲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成立之目的,即是冀望藉由制度之調和以克服上述既有之問題。當歐洲單一專利法院成立後,單一歐洲專利法院將對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s)及歐洲單一專利(European patents with unitary effect or Unitary patents)之無效及侵權案件審理具專屬司法管轄權。

2012年6月29日,歐洲理事會達成協議,同意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設在盧森堡,第一初審法院(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中央部門(central division)將座落在巴黎、倫敦和慕尼黑,法官培訓中心將設在布達佩斯,專利仲裁與調解中心將設在葡萄牙的里斯本和斯洛文尼亞的盧布爾雅那(Ljubljana)。目前設置單一專利法院協定已於2013年2月18日簽署,一旦在被包括法國、德國、英國在內至少13個歐盟會員國來批准後將正式生效。 

由於單一歐洲專利法院的一審法院除中央法院是分布於法國巴黎、德國慕尼黑及英國倫敦外,其餘地方法院及區域法院則可能分散於歐盟締約會員國內,至於如何維持一致之審判水準,將會是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審理法之一大考驗。

參考資料

歐洲EPO專利辦公室

2013-6月亞律智權雙月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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