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Feb 10, 2011

專利申請原則—專利是先申請先贏還是先發明先贏?

文 / 專利部 陳靜怡 整理編輯

發明的產出通常是受到市場需要的刺激,由於市場具有需求及期待某項具有市場性之產品或技術,而在市場競爭的各家廠商,於有限的技術資源及習用技術下,不難出現相同的發明由不同的發明人創作問世之情形,然而,先發明之技術有時卻未必會先提出專利申請,反而由後發明之技術先行提出專利申請,當這些發明先後提出專利申請時,到底是哪項發明可取得該項發明的專利排他性呢?!  

舉例來說,當甲先發明之技術,但被乙拿去申請專利,這種情形是經常出現的,此時,乙發明之技術是否可以取得專利權呢?答案是可以的,只要該項技術符合可專利性,乙仍可提出專利申請。有關專利權的取得,各國立法例有別,有採『先申請主義』,亦有採『先發明主義』者。   

根據專利法,所謂先申請原則,指同一發明有兩個以上申請案,無論是於不同日或同日申請,無論是不同人或同一人申請,或無論是否請求實體審查,僅能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且不得授予兩個以上專利權。由於我國之專利制度係採取先申請原則,因此即使甲先發明了該項技術,但卻是由乙拿去申請專利,若該項技術取得專利權,則專利權將歸屬於乙。

全球主要專利申請國中,除了美國是採取「先發明主義」,其他大部份國家都是採「先申請主義」,如歐洲各國、大陸、台灣、日本等都是以「申請日」爲判斷基礎。亦即,哪一個發明申請案的申請日較早者,就該核准專利;反之申請日較晚者,自然就會被以「已有相同之發明申請專利在先」爲由駁回。而先申請者是否為先發明者或真正發明人,則不是專利局的審查權責。當然,若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發明係遭竊盜者,可向法院提出「確認之訴」。

然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甲因此負有舉證有利於及的事實責任,證明其已在國內使用該項技術,或完成必須之準備,以使用該項技術。然而,於實務上,甲欲舉證前述事項,有許多困難需要克服,倘若甲可成功地舉證在申請專利前,已在國內使用該項技術,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則根據專利法,乙之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甲,亦即甲能繼續使用該項技術,惟僅限於在其原有事業內繼續利用。反之,若甲無法舉證在申請專利前,已在國內使用該項技術,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則乙可對甲主張專利權,以致甲不能使用自己研發出來的技術。


結論

在奉行「先申請主義」的國家中,對於發明人而言,為避免有心人士於研發中洩密窺視竊取其技術資料,並搶先提出專利申請之情事發生,而導致日後擧證之困難,其實事先的預防會更勝於事後的治療,專利申請案愈早取得申請日,對日後行使該專利權愈具優勢,因此建議發明人若有研發任何新技術,宜儘早申請專利,以確保合法專利權益,避免被人捷足先登而造成類似糾紛的發生。
 

2011-2月亞律智權雙月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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