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商標保護淺論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之補充關係
文 / 商標部 林志豪 整理編輯
公平交易法的不正競爭部分跟商標法在保護目的上有很大不同,其規範目的,是為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禁止不正競爭之行為,其雖非智慧財產權專門法,惟規範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專利法及商標法等有密切的關係。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則是為了保障商標權、保護消費者利益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因此申請人若是想要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即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等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依法提出申請,而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的目的,也就是希望透過法律合理保護其商標及商譽,藉由規範註冊之權利標的、保護範圍、保護期間,維護商業間活動秩序井然,避免消費者因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導致權益受損,達到保護消費市場公平競爭的目的,所以廣義來說,商標法也是一種不公平競爭的規範。
而對於公平法有關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與商標法的關係,通常認為是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係,商標法有明確規範者,應優先適用商標法,商標法未規定者則由公平法補充適用,透過課予不正競爭行為人一定之責任,使市場競爭秩序回復,且對無法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之權利人,賦予尋求權利救濟之機會。
補充地帶:
我國對於商標權的保護既是採屬地註冊主義,當然是以保護在我國註冊之商標為原則,雖然也有對於未註冊之著名商標的保護,例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的12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者,不得註冊。」,然而此種保護僅僅是消極的排除他人註冊,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還是無法依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63條及第81條,向侵權人請求排除侵害或是損害賠償,因此對於未註冊之著名商標即發生了權力保護上的漏洞;但是若透過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2款的適用:「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及「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即可補充商標法規範所不及之不正競爭行為,因為公平法所關注的焦點,並非權利人或競爭者本身權益之保障,而是公平競爭環境及市場倫理之維護,所規範者在於何種行為態樣應被禁止,而非在於區辨被侵害的權利標的是否具有註冊保護之形式,因此只要他人利用權利人具有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表徵』達到不公平的程度,公平法就應給予救濟。
舉例而言,立頓紅茶註冊當時,可能會覺得註冊「立頓」、「Lipton」字樣已足,不會想到立頓紅茶袋手握的小紙片圖樣,會在市場上被那麼多人仿冒、抄襲,對商標所有人而言,很難期待立頓紅茶在註冊當時,就該想到那個小標籤也要註冊;又如若企業不認為其一開始使用的標章是一個商標,等到遭到他人仿襲了,才認為應該禁止他人使用。此類型案例就無法透過商標法的適用,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但仍可以透過公平交易法來規範侵害權利人。
結論
公平交易法雖然可以補充救濟商標法所保護不足的未註冊著名商標,但是如同法律諺語所云:「權利是留給懂得保護的人」,若能在一開始即透過註冊商標來排除他人使用並保障自己權益,就不用等到權利受到侵害時,才設法藉由其他法律來補正當初的瑕疵,況且對於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的規定,相較於不正競爭法制之規定來說,商標法更能具體規範商標各種侵權行為之實際現況,是以在使用任何標識前,還是先將其註冊成商標才是企業設計運用商標的重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