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Oct 11, 2010

【著作權小常識】在部落格上轉貼新聞報導或連結電視的新聞

在部落格的網誌上張貼報紙的新聞,或從YouTube上用嵌入的方式把電視新聞連結到網誌上,這樣違不違法?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報紙上之相關報導很多都是評論與事實敘述混合並列,不完全是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所以應該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電視新聞,則應得以視聽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對於這些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報紙新聞,如要在部落格的網誌上張貼,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的六十五條之合理使用規定,這些利用是否在合理範圍內,都必須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四款基準判斷,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而且該使用應以合理之方式註明出處,使得其他人知悉是何人之著作,出自何處。

至於從YouTube上用嵌入的方式把電視新聞連結到網誌上,雖沒有自己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但若明知是未經授權之非法上傳至YouTube者,而仍予以聯結提供公眾瀏覽,除有合於前述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幫助犯或共犯。

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全部或部分使用不是重點,其關鍵在於該使用是否「在合理範圍內」。承前段例,不問是課堂上公開上映時,將90分鐘影片的5分鐘片頭介紹或片尾演出卡司名單去掉;抑或在影印店影印書籍,只印主要內容,不印目錄或參考文獻及附註,因為所使用的部分,都是著作之重點,已不是「在合理範圍內」,故不管是使用全部著作或去掉不重要的頭尾,都不能構成合理使用。

簡單的說,新聞或報紙之相關報導不單是傳達新聞之語文著作,其融入了撰文/稿者對新聞的評論,故基本上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但使用者可在合理使用的範疇內註明作者與出處後加以使用,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並未明文限制僅可使用部分,某些合理使用仍有使用全部之空間,其關鍵在於該使用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一般而言,使用著作之部分,其合理性必高於使用著作之全部。例如,在課堂上播放90分鐘之影片內之10分鐘片段,或例如法庭攻防或親子衝突之內容,做為課堂討論基礎,合理性高,若是整部影片播放,已產生市場替代,就不易主張合理使用。

引用完整著作可能可主張合理使用,利用部分著作卻不能認定為在合理範圍內,這是因為利用與被利用著作及利用情況不一所致,故著作權法無法對合理使用的範圍做出明確的規範,僅能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以四項抽象之基準規範,若有爭議,最後僅能由法院於個案中依具體事實做最終裁判。

2010-10月亞律智權雙月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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