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Apr 10, 2010

歐洲專利局法規異動資訊

文 / 專利部

歐洲專利局〈EPO〉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將實施新版施行細則,與現行制度之主要差異如下:


一、縮短申請分割案之時間限制 縮短申請分割案之時間限制

1. 自願性分割案:僅能在 EPO 審查母案時接獲第一次審查報告起兩年內提出。
2. 強制性分割案:僅能在 EPO 審查母案時,因母案缺乏單一性而接獲第一次審查報告起兩年內提出申請。
3. 2010 年 4 月 1 日(含)起提出申請的所有分割案,如申請分割的 24 個月期限在 2010年 4 月 1 日前或將於 2010 年 10 月 1 日前到期,期限會延展至 2010 年 10 月 1 日。


二、強制申請人針對 強制申請人針對「檢索意見書」提出回應

1. 歐洲專利直送案:申請人須於檢索報告公 :佈後半年內,回應檢索報告(eESR)的檢索意見書。

2. PCT 案件進入 EPO 國家階段:
(1).EPO 非國際檢索單位(ISA)時:EPO 會要求申請人在附帶意見的輔助檢索報告(SESR)發出後兩個月內表示是否要繼續審查該申請案,並且同時回應檢索意見書。(※EPO 目前考慮將上述兩個月修正為六個月)
(2).EPO 為國際初審單位(IPEA)時:EPO 會要求申請人在一個月內回應檢索意見書。

3. 上述新規定適用於 2010 年 4 月 1 日(含)之後產生 eESR 報告或 SESR 報告的所有申請案,或在 2010 年 4 月 1 日前並未收到官方通知之所有申請案。


三、進一步縮小檢索範圍 進一步縮小檢索範圍—實施單一獨立項

1. 多重獨立項:若申請案包含同類別的多個 :獨立項,申請人必須在兩個月內依據檢索應實施的範圍,針對每類別指明一項獨立項。若無指明,EPO 將依據每類別的第一項獨立項來檢索。請注意本條規定適用於符合單一性規定的同一類別多重獨立項!

2. 不完整的檢索:若申請案之發明主體不符合歐洲專利法規定,導致 EPO 無法針對全部或部分發明主體執行有意義的檢索;申請人須在兩個月內提供陳述書,其上載明欲進行檢索的發明主體。否則 EPO 會發出一份“無意義檢索聲明”以及關於可檢索之發明主體檢索報告書。

3. 審查時須將申請案限制在已檢索的權利項;至於未檢索的權利項僅能在之後的分割案中予以審查。

2010-4月亞律智權雙月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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