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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Dec 07, 2020

英國智慧局發布有關脫歐過渡期結束後,英國智財相關安排之重點公告

英國脫歐過渡期即將結束,為順利脫離歐盟智財體系,英國已進行相關安排,英國智慧局(UKIPO)並於2020年10月28日發布公告,就商標、地理標示、設計保護制度、專利權、補充保證書(SPC)、著作權及代理人與文件送達等事項進行說明,以利權利人瞭解自2021年1月起即將實施的智財新措施。

英國智財相關安排之重點如下:
(一) 商標權:過渡期後,UKIPO將就個別已註冊之歐盟商標(EUTM)建立對應的英國商標,並享有與英國商標同等之權利。在過渡期結束時已向歐盟提出申請但尚未完成註冊程序者,自過渡期結束起9個月內於英國提出申請,可享同等之保護。

(二) 地理標示:過渡期後,英國將實施新GI制度,以取代歐盟GI制度。英國農產品及食品地理標示由環境、食品及鄉村事務部(Defra)負責,UKIPO持續與該部密切合作,以確保該制度與整體IP保護架構相容。

(三) 設計保護制度:

  1. 註冊設計:過渡期後,UKIPO將就個別歐盟註冊共同體設計(RCD)建立英國再註冊設計(re-registered design),並享有與英國註冊設計同等之權利。在過渡期結束時已向歐盟提出申請者但尚未註冊或已延緩公告者,自過渡期結束起9個月內於英國提出申請,可享有同等之保護。
  2. 無註冊設計:過渡期前已取得無註冊共同體設計(UCD)保護而3年保護期間未屆者,剩餘期間可持續於英國受到保護。過渡期後,於英國公開之設計將以「補充無註冊設計(supplementary unregistered design, SUD)」保護,於歐盟公開者可能因喪失新穎性而無法受到SUD保護。

(四) 專利權: 依據歐洲專利公約(EPC),申請人可經由UKIPO或直接向歐洲專利局(EPO)申請專利,並於歐洲30多國受到專利保護。由於EPO非屬歐盟機構,英國脫歐對現有歐洲專利不會產生影響,在英國的歐洲專利代理人資格不受影響。

(五) 補充保證書(SPC):

  1. SPC為國家授予之權利,因此英國無須於過渡期後另創設相關權利以延續對SPC的保護。過渡期後,申請中的SPC仍依現行制度審查,並於授予SPC後取得與其他SPC相同之保護。
  2. 另北愛爾蘭協議作成後(註:北愛爾蘭屬於英國,惟脫歐後可能仍繼續適用歐盟單一市場規範),申請人須注意所取得之藥品上市許可是否涵蓋全英國(UK),或僅涵蓋北愛爾蘭或大不列顛(Great Britain,不含北愛爾蘭)。

(六) 著作權:英國及歐盟皆加入著作權相關國際協定,因此英國脫歐後英國及歐盟作品皆將持續於兩地受到保護。然而歐盟成員國間有關跨境著作權之相關規定,包含線上內容服務跨境可攜性、衛星廣播內容之著作權授權、資料庫之互惠保護,及孤兒著作之例外規定等,將於英國停止適用。

(七) 其他:

  1. 指定歐盟之國際註冊:過渡期後,UKIPO將透過建立與國際商標(歐盟)相對應的商標及英國再註冊設計制度,持續為過渡期結束前已於歐盟受保護之國際商標與設計註冊提供保護。過渡期結束前已提出指定歐盟之申請惟尚未獲保護者,自過渡期結束起9個月內於英國提出申請,可享同等之保護。
  2. 權利耗盡:過渡期後,由英國出口至歐洲經濟區(EEA)之商品IPR則將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輸出商品至EEA可能需取得權利人同意;由EEA出口到英國之商品的IPR將持續被視為已耗盡,EEA平行輸入至英國將不受影響。
  3. 代理人權利:過渡期結束後,英國代理人將不再於歐盟智慧局(EUIPO)有新申請案或新程序代理資格,英國商標權人需改委請EEA代理人處理相關業務。過渡期結束時仍在進行中之案件,英國代理人資格則不受影響。
  4. 法律代理及文件送達地址(AfS):UKIPO刻正對外徵求有關脫歐後AfS是否只限於英國及海峽群島(Channel Island)事之意見。相關規定倘作成,影響範圍將涵蓋專利、商標及設計。

如欲了解英國脫歐後智財相關安排細節,請參考UKIPO網站公告。

 

相關連結:

1.英國智慧局公告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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