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Apr 09, 2021

包山包海行不行?淺談「手段/步驟功能用語」

文 / 章正裕 專利師

手段/步驟功能性用語之相關規定

按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於第19條第4項規定:「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已明訂得於請求項中以手段/步驟功能性用語作為技術特徵之限定,且清楚表示手段/步驟功能性用語之解釋原則。

手段/步驟功能性用語之意涵

物之請求項,通常應以結構或特性來界定,而方法之請求項通常應以步驟界定。然而,若某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特性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而且依說明書中明確且充分揭露的實驗或操作,能直接確實驗證其功能時,得以功能界定請求項。所謂「手段/步驟功能用語」,是在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請求項中,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物之技術特徵,或以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方法之技術特徵。

手段/步驟功能性用語之判斷要件

在判斷是否為手段/步驟功能用語時,以請求項中之記載是否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 在物之請求項中,使用「手段(或裝置)用以(means for)……」之用語記載技術特徵;或在方法之請求項中,使用「步驟用以(step for)……」之用語記載技術特徵。
  2. 上述「手段(或裝置)用以……」或「步驟用以……」之用語中,必須記載有特定功能
  3. 上述「手段(或裝置)用以……」或「步驟用以……」之用語中,不得記載足以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

手段/步驟功能性用語之範圍解釋

於解釋請求項中以手段/步驟功能用語界定之技術特徵時,並非給予請求項中之用語最廣泛、合理之解釋,而是限於說明書中所包含對應於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所述均等範圍尚應以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產生疑義之範圍為限。舉例來說,假設請求項中有某一技術特徵的功能敘述為「……手段,用以轉換多個影像成為一特定之數位格式」,在說明書中對應於功能的構造是「資料擷取器或電腦錄影處理器」,只能將類比資料轉換成數位格式,說明書並未記載「以程式完成之數位對數位轉換」之技術內容也能達成該功能,故在解釋其範圍時,僅能包含說明書中所能對應「類比資料轉換成數位格式」之技術內容,無法解釋為包含「以程式完成之數位對數位轉換」之技術內容。

此外,解釋以手段/步驟功能用語之請求項時,若說明書未記載對應於其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或說明書記載之結構、材料或動作之用語過於廣泛,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由說明書中判斷對應於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會在申請階段時因請求項不明確而被要求修正,甚至因揭露不足而最終遭到核駁。

手段/步驟功能性用語與功能界定物之差異

所謂功能界定物,係請求項中以功能、特性、製法或用途界定物之技術特徵,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該功能、特性、製法或用途,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能想像一具體物時,而能明確瞭解所界定之技術範圍者。

試舉一例,如一請求項中記載一種鍋具,界定:「一體成型之鍋底及環繞於該鍋底周緣向上彎折之鍋邊,該鍋底面上佈設多數個凹槽,於該多數個凹槽中設置不沾黏塗層」之技術手段,其中「不沾黏塗層」即屬功能性界定,惟依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知能夠執行「不沾黏」功能的實施方式,包含聚四氟乙烯(polytetrafluoroethene)、聚全氟烷氧基(polyfluoroalkoxy)、聚醚醚酮(polyetheretherketone)等耐高溫之疏水性物質而為具體,即使說明書中未明確記載,「不沾黏塗層」仍可解釋為包含聚四氟乙烯、聚全氟烷氧基、聚醚醚酮等耐高溫之疏水性物質的塗層。

解釋功能界定物之請求項時,包含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所知之所有能夠執行該功能的實施方式,而非如手段/步驟功能用語僅能包含說明書中所能對應之技術內容者。

結語

由於「手段/步驟功能用語」之限制要件少且語意模糊,常讓人看似範圍較大而包山包海,但經由上述說明可知,於解釋請求項時,其僅以說明書中所包含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如要使申請專利範圍在主張權利時能具有較為寬廣的解釋空間,則必須在說明書中記載足夠之實施例始能達到支持的效果,換言之,如說明書記載之實施例不足,反而是限縮了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空間,實務上也常發生說明書之記載無法判斷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因而導致請求項不明確而被核駁的問題,因此在以「手段/步驟功能用語」界定技術特徵時,應充分了解其意義及解釋原則,以避免誤用而導致解釋範圍限縮。

參考資料

專利法 / 專利法施行細則 / 專利審查基準 / 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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