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法規訊息 Nov 26, 2021

修正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為建立更完整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擴大服務對象,臺日於108年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將設計專利申請案納入適用範圍,為配合雙方資訊系統介接施行,經濟部110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2點、第5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自111年起,明定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提出日本特許廳所核發之存取碼,都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係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以下簡稱特許廳),透過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作業。 

五、智慧局作為第二局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主張日本優先權,並於下列期限,向智慧局提出特許廳核發該案之存取碼者,視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1、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 
 2、設計專利申請案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個月內。 
(二)智慧局於收受申請人提出特許廳核發之存取碼後,將該基礎案之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及存取碼等列入主張優先權清單,以網路傳輸方式交換予特許廳。 
(三)特許廳於接收智慧局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將依其作業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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