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何謂優惠期?

  1.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及新型,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進步性。惟若有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致有前述公開事由,並於事實發生日後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該公開事實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
  2.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者或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創作性。惟若有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致有前述公開事由,並於事實發生日後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該公開事實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創作性。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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