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日本發明專利異議及無效審判制度
文 / 管妍婷
日本於2014年4月25日通過修正之特許法(發明專利),並於今年2015年4月1 日開始施行,其修正內容最大之重點,即係將廢止約10年之專利異議制度回復, 並將原先之專利無效審判制度加以修正,使得現行日本特許法具有「專利異議 (Patent opposition)」及「專利無效審判(Trial for invalidation)」兩大制 度並行。 觀之日本一直是國人於海外申請專利之重點國家,且商業發展模式雷同,若各業界於日本有明顯競爭對手時,善加利用該兩制度,即可有效撤銷掉競爭對手之專利,因此,本文後續將介紹該兩制度及其差異處,以供各業界參考運用之。
修法後之專利異議及專利無效審判制度
修法原因
由於先前專利異議制度於2003年廢止後,日本其發明專利品質日漸低下, 且此次修法前之專利無效審判制度可提 起之人為任何人,導致日本近年發明專利爭訟案件量不減反增,增加了專利權 人之負擔,因此,此次修法主旨是要藉 由「任何人」都能在有限的時間內,即 「專利公告起6個月內」,對已核准之 專利提出「專利異議」,讓專利權人能及早取得較穩固的專利權,此外,亦修正了「專利無效審判制度」可提起之人限定為「利害關係人」,藉此,讓專利 異議和專利無效審判制度可同時並存, 且各具有其意義,令此次修法不僅可提 升發明專利之品質,亦可減少專利權人事後發生爭訟案件之負擔。
專利異議及專利無效審判提起之事由
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例如專 利三性之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重複授予專利、欠缺實施例、欠缺說 明書的支持及欠缺明確性、及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但嗣後超出外文本原揭露範圍 等專利實體審查要件,皆可成為提出專 利異議或專利無效審判之事由,但必須注意的是,「專利權歸屬」之爭議,例 如專利權人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非由所有共同申請權人申請等,為非提起異議之事由,僅利害關係人可於專利無效審判時提起之。
專利異議及專利無效審判之差異
前述已初步提起專利異議及專利無效審判之差異,在此將兩者完整比較列舉如 下表所示:
| 異議制度 (Patent opposition) | 無效審判制度 (Trial for invalidation) | |
| 請求人資格 | 任何人 | 利害關係人 |
| 請求時間 | 公告日起6個月內 | 專利註冊後隨時 |
| 提起之理由 | 公眾利益 | 公眾利益/專利權歸屬/專利註冊後發生之事由 |
| 審理模式 | 由三個或五個審判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 同左 |
| 審理方式 | 書面審理 | 原則口頭審理 |
| 請求人可涉及之程序 | 原則上沒有,僅專利權人提出更正時,異議請求人可被允許提出書面意見 | 充分參與 |
| 規費 | 申請費16,500日元,每一請求項2,400日元 | 申請費49,500日元,每一請求項5500日元 |
| 上訴 | 僅專利權人於專利被撤銷時可向高等智財法院提起上訴 | 兩造皆可向高等智財法院提起上訴 |
由上述整理內容觀之,即可明瞭日本此次修法重新導入「專利異議」之目的, 是為了強化核准專利經審查後的穩定性 ,故開放「任何人」皆可提起異議,而修法後之「專利無效審判制度」,主要是提供一途徑,讓「利害關係人」可主 張系爭專利無效,藉此,經此次修法後 ,若專利公告後超過6個月,除非發生爭議,否則專利有效性相對的穩定許多 。 然而,即使在專利異議期間,亦可提起專利無效審判,但需要注意的是, 如專利權人不服專利應被撤銷之異議決定,可向高等智財法院提出上訴,但異議結果如判定專利有效,異議人則不得上訴,如有對異議決定不服,僅利害關係人可再提出無效審判請求。 此外,亦必須注意專利異議與專利無效審判在申請的費用上相差甚多,異議之申請規費僅無效審判的約1/3,且 每一請求項之規費亦僅約無效審判的約 1/2。
結論
綜上所述,無論是專利異議或專利無效審判,皆是日本目前可將已核准專利撤銷掉之方法,而對於早期即想撤銷掉競爭對手專利之請求人來說,專利異議之回復確實是一大運用利器,因專利異議之成本花費及程序皆較專利 無效審判簡易許多,但必須隨時注意異議申請時間之限制,以免錯失了可請求之時機。
1.智慧財產局,2014年版特許法翻譯。
2.特許業務法人R&C IP Law Firm, Newsletter,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