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屆期後成為公共財產,利用人是否就能任意使用呢?
文 / 林佳保 專利部資深副理
2023年為嶄新的一年,隨著多年疫情影響的逐漸退去,全球的經濟及人們的生活也隨之逐漸復甦。而對於著作權的領域來說,2023年也是極其重要的一年,廣受大小朋友們歡迎的迪士尼(Disney)卡通角色「米老鼠」(Mickey Mouse)以及風靡全球的偵探小說「福爾摩斯」(Sherlock Holmes)等經典作品,即將於今年迎來其面世後的第95周年,而根據《美國著作權法》(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及《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CTEA)規定,米老鼠最早期的創作版本及「福爾摩斯」等著作權,將於2023年到期後不再受其著作權的保護,而變成任何人都可使用的公共財產,然而是否真的任何人都能無限制的利用相關著作權?或是存在那些該注意的細節呢?
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與目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訂本法。」由此可看出著作權法之立法精神及目的係在於透過法律規範來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並兼顧社會大眾有條件的可合理利用著作物,來達到兼顧一般公眾公共利益及著作人私人利益,進而完成「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最終目的。
對著作人來說在一定的期間內可以透過法律來保護個人權益,進而取得一定實質上的經濟或名譽等利益,而此期間對著作人來說當然是越長越好,越長的保護期間代表著更多的商業、經濟價值。而對利用人來說過長的保護期間反而會造成利用人使用上的困難,而難以達到「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目的,試問有多少音樂、文章、美術等著作經過百年之後還能留存被利用,因此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人權益的前提下仍需要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間做出適當限制,而能讓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後,該著作成為公共財產(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任何人都可以加以利用,才能真正達到加速文化發展與交流的效果。
台灣、大陸及美國對於著作權年限的相關規定及沿革
一、台灣著作權法自民國17年立法後歷經多次修改,主要與著作權保護期間相關的重大變革略列如下:
(一)民國17年:
- 著作權歸著作人終身享有之,並得於著作人亡故後,由承繼人繼續享有三十年。
- 著作物係由數人合作者,其著作權歸各著作人共同終身享有之。著作人中有亡故者。由其承繼人繼續享有其應有之權利。前項承繼人得繼續享有其權利,迄於著作人中最後亡故者之亡故後三十年。
- 著作物於著作人亡故後始發行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
- 著作物係用官署、學校、公司、會所或其他法人或團體名義者,以及不署姓名或用假設名號之著作物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
(二)民國81年,其修法後將保護期間再延長二十年,與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差異不大:
- 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二、大陸地區目前之著作權法,係於1990年立法通過,歷經2001年、2010年及2020年3次修正,其保護期間並未有太大變動。
-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1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三、美國國會自1790年制定著作權法,且歷經數次修正,關於美國著作權保護期間有多次變革,大略列出如下:
- 1790年:著作權期間為14年,如14年屆滿而著作人仍生存者,得再延長14年。
- 1831年:將著作權期間延長為28年,延展期仍為14年。
- 1909年:著作權期間為28年,延展期延長為28年。
- 1976年:著作權期間原則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後50年;不具名、別名及僱傭著作則為最初發行之日起75年或自著作完成之日起100年,以最先屆滿者為準。
- 1998年:《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CTEA)將著作權期間由50年再延長20年,即原則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後70年;不具名、別名及僱傭著作則為最初發行之日起95年或自著作完成之日起120年,以最先屆滿者為準。
目前大多數的國家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期間規定不等,若是將他人著作利用於產品上行銷於世界各國時,要特別注意各國的法規,否則有可能在生產地國家著作權保護已失效,而銷售國家卻仍在保護期間內,從而造成著作權侵權問題。
著作權年限到期後的效果
各國的著作權法中對於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係給予永久的保護,而無期限上的限制。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18 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因此即使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亦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而對於著作財產權方面,著作權法則是設有保護的期限,依目前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以一旦著作超過保護期限後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都能加以利用。
是否真能無限制的使用
迪士尼(Disney)作為全球最主要的卡通動畫公司,對於自家的金雞母保護力道可謂不遺餘力、無所不用其極,在近期美國著作權法修法延長期間的過程中,不難看到迪士尼公司的操作身影,其修法的時間多次都恰好在米奇著作權保護到期前的時間點重合。甚至1998年的《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CTEA)除了為紀念去世的國會議員桑尼‧波諾而被稱桑尼‧波諾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桑尼‧波諾法案外,被更多人將其稱為迪士尼條款,或將其戲稱為《米老鼠延長法案》(Mickey Mouse Extension Act)。在如此強勢的法人著作人前提下,第三人是否真能隨意地利用其到期的著作物?我們可以就下列幾點來探討:
米老鼠的形象變化演進史
最早的米老鼠(米奇)於1928年的「飛機狂」(Plane Crazy)出現。這個時期的米奇整體形象偏向於「老鼠人」,雖然有著大大的耳朵、擬人化的身體與四肢,但鼻子長而尖、純黑的眼睛、四肢細長而偏瘦高,也沒有標誌性的手套及鞋子,和我們現在認識圓滾滾梨形身材(Pear-shaped body)的可愛米奇造型存在相當的差異,甚至對於某些害怕老鼠的人來說,還可能帶點驚悚感。
1928年11月18日,世界首部有聲卡通「汽船威利號」(Steamboat Willie)在紐約首映,身為主角的米奇,在此之前已經開始穿上了鞋子,臉部造型開始朝向圓潤可愛變化。順帶一提首映的這天也成為米奇的生日。
而且一開始米奇其實是有5根手指頭的,但華特迪士尼覺得一隻老鼠,有五隻手指看起來還是太多了,後來華特迪士尼便將其修改成4隻手指。而在1929年的「當貓不在時」(When the Cat's Away)時,華特迪士尼為了要讓他再更人性化一些,為米奇畫上了標誌性的白色手套。
1935「米奇的花園」(Mickey's Garden),這是第一部米奇以經典的白手套、紅短褲、黃鞋子造型出場的彩色動畫短片,自此,米奇開始走進了彩色時代。
1939年的「獵犬」(The Pointer)中動畫師 Fred Moore 為米奇加上了瞳孔、眼白,整體造型已相當接近現有的米奇經典造型。之後的60幾年,米奇的整體造型不再有太大改動,但其整體服裝造型等仍有不斷的更新與變化。
各時期變化的米奇是否能視為獨立著作?
按智慧財產法院實務上之見解:「所謂獨立著作,乃指著作人為創作時,係獨立完成而未抄襲他人先行之著作而言。著作人為創作時,從無至有,完全未接觸他人著作,獨立創作完成具原創性之著作,固屬獨立著作;惟著作人創作時,雖曾參考他人著作,然其創作後之著作與原著作在客觀上已可區別,非僅細微差別,且具原創性者,亦屬獨立著作。於後者,倘係將他人著作改作而為衍生著作,固有可能涉及改作權之侵害,但若該獨立著作已具有非原著內容之精神及表達,且與原著作無相同或實質相似之處,則該著作即與改作無涉,而為單純之獨立著作,要無改作權之侵害可言」。
因此,若迪士尼公司主張各時期變化的米老鼠其創作後之著作與原著作在客觀上已可區別,非僅細微差別,且具原創性者,是有極大的可能性被認定為不同的獨立著作。再搭配上米奇不斷有不同的經典造型變化(水手、農夫、魔法師…等等),在視覺外觀上來說都存在著相當大不同的差異。因此,在實務上有可能因為被認定為獨立著作而有不同的著作完成時間,也就意指其著作權期限有可能不同,2023年到期的僅為其早期的「汽船威利號」米奇(依美國著作權期限),至於後續不同時期的米奇仍保有其著作權保護,再加上著作人皆同為迪士尼公司,更不存在將他人著作改作而為衍生著作的侵權問題。
商標的競合問題
迪士尼公司除了擁有米奇的著作權外,其名下亦同時擁有大量與米奇相關的註冊商標,而商標是可以透過不斷的延展,而達到「永久」的保護。若利用人將屆期的米奇著作使用在商標上,或是其利用的樣態近似於商標的使用,而可能有造成商品/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而誤認商品/服務之來源的情況下,不論是使用到米奇的相關設計、元素或單詞等,都有可能會存有侵害商標權的疑慮。
「原著作」與「衍生著作」
既然「米奇」的美術著作會因為不同的創作而產生不同的著作權保護,那「福爾摩斯」小說屬於相對單純的「語文著作」是否就沒有上述的問題呢?畢竟小說是使用文字的創作,故事及劇情從著作發表後鮮少有大幅度的修改,應該難以因為用詞或小部分劇情修改而被認定為產生新的原創性。
確實以「語文著作」來說較難因為上述原因產生成為新的著作,但「語文著作」會因為發行、銷售各國的原因,而從原文被翻譯成各種不同語言的版本。在著作權法上規定「原著作」與「翻譯」間是屬於兩個「著作」的關係。被翻譯的稱為「原著作」,其翻譯的成果,稱為「衍生著作」,是從「原著作」以「翻譯」的方式「衍生」出來的。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第6條又規定:「1.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2.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換言之,原著作人對於其創作具有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以其他方式改作的權利,第三人未經過原著作人的同意是不得自行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以其他方式改作。但同樣地,當第三人經過原著作人的同意將「原著作」經由「改作」成其他語言版本的「衍生著作」後,「原著作」與「衍生著作」即成為兩個不同的著作,並各自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第三人若要利用「衍生著作」則需要「原著作」與「衍生著作」兩著作權人的同意才能利用。
因此,當英文版本的福爾摩斯「原著作」著作權屆期後,無需原著作人的同意,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原著作」進行利用,但若要利用的是經過翻譯後中文版本或其他語言版本的福爾摩斯「衍生著作」,則要注意各語言版本的福爾摩斯是否仍在著作權期間。同樣的由「原著作」改作而成的漫畫、戲劇及電影等作品,都會因為創作完成時間的不同,而有著不同著作權期間,「衍生著作」並不會隨著「原著作」的著作權到期,而一併便成為公共財產。若「衍生著作」仍在著作權期間,第三人要利用「衍生著作」時,仍需要「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人同意才能使用。
但是還要注意的一點是,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中有項「禁止不當修改權」,其係指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若著作人為個人時,由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而著作權法第 21 條又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個人著作人並不會出現著作財產權消滅後仍有著作人能主張著作人格權的問題。但當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即有可能出現著作財產權消滅而著作人仍存在的狀況。因此若法人著作人認為利用人係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即使著作財產權已屆期消滅,法人著作人仍能對利用人主張「禁止不當修改權」的著作人格權。
結論
對於著作人來說,除了利用著作權法來保護私有利益外,同時還能藉由商標或專利(設計)等智慧財產權來強化保護,尤其以商標來說,其除了可以透過不斷的延展來達到「永久」保護的效果外,更可以透過申請商標來打造成獨有的「品牌」,再藉由品牌效益來取得更多的知名度、市場利益及保護。而對利用人來說,如能取得合法的授權再進行利用,將會是最佳的自保之道。
備註:
[1]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為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
2. USPTO
3. John Grant,Encyclopedia of Walt Disney's animated characters : [from Mickey Mouse to Hercules]
4. https://zh.wikipedia.org/zh-tw/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