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
何謂發明專利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符合發明之定義,始為專利法所規定之發明,否則不得准予專利;惟申請專利之發明即使符合發明之定義,若屬於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者,仍不得准予專利。
依專利法第21條發明之定義,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之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由該定義之意旨,專利法所指之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技術性,係其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的判斷標準;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之發現、科學原理、單純之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非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形式,據以確認該發明之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亦即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中所揭露解決問題的手段,若該手段具有技術性,則該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
發明專利分為物之發明及方法發明兩種,以「應用」、「使用」或「用途」為標的名稱之用途請求項視同方法發明。分述如下:
01物之發明包括:
物質:例如化合物A。
物品:例如螺絲。
02方法發明包括:
物的製造方法:例如化合物A之製造方法或螺絲之製造方法。
無產物的技術方法:例如空氣中二氧化硫之檢測方法或使用化合物A殺蟲的方法。
用途請求項是一種使用物之方法,屬於方法發明,因此,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如「一種化合物A作為殺蟲之用途(或應用、使用)」,視同「一種使用化合物A殺蟲之方法」(申請標的為方法),而不解釋為「一種作為殺蟲劑之化合物A」(申請標的為物)。
發明專利年限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